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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律师业的“教育整顿”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作者:法制日报 李奋飞

      从律师自身来讲,面对律师业的“教育整顿”,我们既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只是“抱团取暖”,而要进行深刻的反省,修正和抛弃那些背离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的行为,并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使命

  不久前,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会上,省律协拟推出《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5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律协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对于不执行“备案制度”决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协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将给予行业处分并载入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诚信档案。此举引发了参会律师们的激烈争议。审议之后,表决未获通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对于这个“备案制度”,反对者认为,“备案”将使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而且那些处分条款也没有法律依据;而支持者认为,“备案”可以更好地保护律师,理由就是目前刑辩律师异地办案的风险很大,困难也很多,经过备案后,异地律协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提醒和保护律师。

  我们关注这个“备案制度”,不应该“就事论事”,单纯地来评价这个“创新”是否合理和正当,而应该超越表象,尽可能深入地解释为什么在中国会出现这样一种“教育整顿”律师的趋势。

  应当说,这种“教育整顿”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就连许多律师自己也承认,目前律师的执业行为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如,有的律师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执业的最高准则,基本上漠视了律师职业本应承担的“公共责任”,甚至已经显示出完全“商业化”的倾向;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将分内之事“分外化”,进而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直接进入私囊;有的律师在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正式的收费票据,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出具一张白条;有的律师在接案时“夸下海口”,服务时却“水平低下”;有的律师诋毁同行,不当竞争,以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招揽业务;甚至,还有的律师竟然以身试法,行贿法官。

  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这种“教育整顿”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他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而不论他的这个委托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天使”、还是“恶魔”。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这种“不分敌我”的态度,不仅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尤其是当律师为贪污犯、黑社会、毒贩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这些为社会公众所不耻的人进行辩护时,更容易招致非议),也往往因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而不受待见。对于那些胆敢介入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律师,更是被不少地方政府当成是“麻烦制造者”,甚至是“异己的社会力量”。因不敢得罪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面对公权力的违法,有的“地方性律师”只好忍气吞声,被动地配合着有关部门不痛不痒的“走程序”,从而无形中损害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因担心以后被“穿小鞋”,有的律师干脆避开那些在当地较为敏感的案件;甚至,有的律师竟选择退出刑事辩护的舞台。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龚毅的调研显示,“十年来,刑事案件律师的主动代理呈现下滑趋势。”近年来,通过媒体,我们时常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轰动案件”也就是地方政府眼中的“敏感案件”大都是由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来代理的。这不仅是因为外地律师的素质更高,也不仅仅是因为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可以动用更多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法学和媒体资源,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影响司法裁判结果,更是因为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更少忌惮,从而也更敢于“仗义执言”。

  因此,我认为,在律师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背景下,在律师职业形象时常被误解乃至被妖魔化的今天,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不仅是教育和整顿律师,而更应该是尊重和保护律师(尤其是要保护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更容易遭受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和保护律师,就是在尊重和捍卫法治;尊重和保护律师,实际上是在尊重和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在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里,绝不能让那些以维护权利为己任的律师们感到“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而要真正地尊重和保护律师,就必须贯彻实施新律师法,加快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使律师能够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就应该抛弃对律师的偏见(实际上,作为法律人,律师不仅不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反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放宽对律师执业的管控,少来那些费而不惠的“教育整顿”,多为律师执业排忧解难。在条件成熟时,政府还应“放开手脚”,让律师职业完全走向自治。

  同时,从律师自身来讲,面对律师业的“教育整顿”,我们既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只是“抱团取暖”,而要进行深刻的反省,修正和抛弃那些背离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的行为,并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使命。这里,让我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大法官对律师的告诫与诸位律师同仁共勉吧“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贡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与满足!”